岳塘新聞網5月10日訊(通訊員:毛婷 劉澤佳)隨著國家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此類案件的糾紛也備受關注,但品牌公司發(fā)現侵權行為時,也應當誠信訴訟,正確使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構被告,人為制造管轄連接點,則是一種典型的濫用訴權的行為。近日,岳塘法院就審查了一起該類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起訴人紅寶石公司(化名)及其品牌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譽度,注冊了“紅寶石”等多個商標品牌。起訴人委托公證人員在某網購平臺輸入“紅寶石”關鍵詞后,出現了標有“紅星石”(化名)字樣的同系列產品,而“紅寶石”與“紅星石”僅有一字不同,在文字構成、圖形及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面相近,其他方面亦沒有明顯區(qū)別,普通消費者容易將兩處商標誤認,或認為二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公證人員在網購平臺下單和熙食品公司(化名,以下簡稱和熙公司)生產的“紅星石”商品后,選擇錦盛批發(fā)部(化名)作為提貨點,在該批發(fā)部提取貨物。
起訴人紅寶石公司認為,錦盛批發(fā)部作為銷售商,應對其銷售的產品承擔售后責任;和熙公司作為生產商,生產侵害紅寶石公司商標權的產品,侵害了紅寶石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以錦盛批發(fā)部作為被告的商標侵權案件應由岳塘法院管轄,故起訴至岳塘法院。
岳塘法院審查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該類侵權行為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湘潭市岳塘區(qū)并非案涉侵權行為實施地,亦不是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查封扣押地。經案卷材料證實,錦盛批發(fā)部作為案涉網購行為的提貨點,并非生產商和銷售商,與起訴人訴請的侵權行為不具有關聯(lián)性,起訴人將該批發(fā)部作為被告,人為制造管轄連接點,屬于虛列被告,規(guī)避管轄。因此,岳塘法院對此項起訴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其應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提醒:人為制造管轄連接點的行為不符合民事訴訟確立管轄權歸屬的基本原則,違背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在損害訴訟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不利于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合法行使訴訟權利,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于楊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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